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橋補字第5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林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