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5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正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6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114年度橋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正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6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