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7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14號
原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需附繕本2份):
(一)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
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除法律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對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本件原告丙○○除父親乙○○外,尚有
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是本件丙○○起訴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定上開期間命原告補正此瑕疵,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
丙○○之訴。
(二)請提出原證二光碟之逐字譯文(即按錄影內容逐字載明影像
中人物所述言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114年度橋補字第714號
原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需附繕本2份):
(一)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
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除法律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對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本件原告丙○○除父親乙○○外,尚有
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是本件丙○○起訴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定上開期間命原告補正此瑕疵,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
丙○○之訴。
(二)請提出原證二光碟之逐字譯文(即按錄影內容逐字載明影像
中人物所述言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