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防設備施工費用114年度橋補字第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友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佑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消防設備施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謝
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