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橋補字第7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54號
原 告 金安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璨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4年度橋補字第754號
原 告 金安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璨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