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8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陳汶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誌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