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8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黃志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
息,暨逾期後每100元按日以3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支付命令
程序費用500元,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共為173
,103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3,1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 民國) 起訴前1日 ( 民國)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新臺幣) 500,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14年2月11日 114年6月1日 5% 7,602.74元 違約金 500,000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6月1日 109.5% (日利率0.3%) 165,000元 程序費用 500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73,103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73,103元
114年度橋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黃志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
息,暨逾期後每100元按日以3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支付命令
程序費用500元,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共為173
,103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3,1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 民國) 起訴前1日 ( 民國)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新臺幣) 500,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14年2月11日 114年6月1日 5% 7,602.74元 違約金 500,000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6月1日 109.5% (日利率0.3%) 165,000元 程序費用 500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73,103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73,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