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114年度橋補字第8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張雅俐即日安咖啡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人脈商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4年度橋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張雅俐即日安咖啡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人脈商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