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114年度橋補字第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麗茜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成即盛翔開發
工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4年度橋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麗茜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成即盛翔開發
工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