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114年度橋補字第9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992號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柏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4年度橋補字第992號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柏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