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114年度橋補字第9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郭麗卿即禾勝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毅汽車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4年度橋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郭麗卿即禾勝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毅汽車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