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育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8,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育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8,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