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橋補字第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0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勝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115年度橋補字第30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勝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