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115年度橋補字第3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雅爵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6,6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84,746元 利息 75,784元 114年11月8日 115年1月6日 14.99% 1,867.4元 1,867.4元 合計 86,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