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111年度易字第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家科



顏文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家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文基共同犯誹謗罪(事實欄一㈡),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顏文基前於民國85年間,曾陸續貸借江懷遠新臺幣(下同
)數百萬元,江懷遠則曾交付支票6紙(票面金額共計280萬
元,發票人均為江懷遠之配偶江胡清棉)予顏文基收受,然
雙方對於債務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一事,仍迭有爭議,而顏
家科(顏文基之子)自顏文基處得悉上開債務糾紛梗概後,
竟單獨或與顏文基共同實行下列犯行:
 ㈠於109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許,顏家科陪同顏文基前往江懷遠
與江胡清棉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住處(住址詳卷,下稱前開住
處)商談債權債務事宜時,顏家科因認江懷遠藉故拖延而心
生不滿,竟單獨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在場之江懷遠
、江胡清棉大聲恫稱:「你比我還兇喔!你欠錢比我兇你殺
小?蛤?你殺小啦?」、「你若死掉,我就找你老婆,找你
兒子、你孫子!我不會放過你!你要記得!」、「你殺小?
」、「要怎麼處理?…叫你兒子出來啦!」等語,寓有加惡
害於江懷遠、江胡清棉及其等至親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用
意,致江懷遠、江胡清棉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顏家科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至27
所示時間,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
聞之處所,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近區域之方式
,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該等編號「言論
內容」欄所示話語;而顏文基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間,應
顏家科之請求駕車搭載其抵達前開住處時,即已得悉顏家科
欲在該處播送同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竟萌生與顏
家科共同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停留現場任由該等言
語繼續播送,足以貶損江懷遠、江胡清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顏家科於110年1月21日中午12時8分許,經員警以誹謗罪嫌疑
人身分,通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製作筆
錄時,業已知悉上述㈡之類似舉措將涉嫌妨害名譽情事,竟
另起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8至33所示
時間,單獨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以同於上述㈡之方式播
送該等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足以貶損江懷遠、江
胡清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㈣顏家科於110年2月2日下午2時55分許,再度為員警以妨害名
譽嫌疑人身分,通知前往員林偵查隊製作筆錄時,業已知悉
類似舉措涉嫌妨害名譽情事,竟猶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
接續犯意,於附表三編號34至38所示時間,單獨駕車前往前
開住處附近,以同於上述㈡之方式,播送該等編號「言論內
容」欄所示話語,足以貶損江懷遠、江胡清棉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
二、案經江懷遠、江胡清棉委由趙惠如律師、陳立婕律師告訴暨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㈠證據能力之說明: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作為認定被告顏家
科、顏文基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
序時,檢察官及被告二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易字卷第208頁
),本院並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另審酌此等證據資料
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
之情形,乃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
實之依據。
 ㈡起訴範圍之特定: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原記載被告二人「共同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顏家科…」等語,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僅就被告顏家科論處恐嚇危害安全罪,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
更正略以: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僅起訴被告顏家科單獨
犯之,爰刪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關於被告顏文基共同涉
犯之記載等語在案(易字卷第137至138頁),本院自應就此
更正後、與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相符之事實,作為
本件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顏家科固坦承於事實欄一㈠所載時地口出該欄所示
言語,及於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播送附表
三相關言論之事實,另被告顏文基亦坦認於事實欄一㈡之附
表三編號9所示時間,有駕車搭載被告顏家科至前開住處附
近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被告顏家科)
、公然侮辱及誹謗(被告二人)犯行。被告顏家科辯稱:事
實欄一㈠係因江懷遠先前與我們約定好要去國稅局,卻一直
爽約,所以我一時情緒起來,才會這樣罵,並沒有要恐嚇的
意思,至於被訴妨害名譽部分,我播送的言論內容都是事實
,我認為告訴人二人的名譽沒有受損害等語;此外,被告顏
文基則辯稱: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間,是顏家科請我順便載
他過去,我才知道他是用此種方式在前開住處前播放錄音,
但播放的內容確實是事實等語(易字卷第131至136頁、210
至213頁)。經查:
⒈首堪認定之基礎事實
被告顏文基前於85年間曾陸續貸借告訴人江懷遠數百萬元,
告訴人江懷遠則曾交付事實欄所示支票予被告顏文基收受,
然雙方對於債務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一事,仍迭有爭議;而
被告顏家科自被告顏文基處得悉上開債務糾紛梗概後,有於
109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許,陪同顏文基前往前開住處商談債
權債務事宜,過程中被告顏家科因認告訴人江懷遠藉故拖延
而心生不滿,乃對在場之告訴人二人口出事實欄一㈠所載話
語;嗣後被告顏家科再於附表三編號1至38所示各該時間,
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
近區域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該
表「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而被告顏文基於附表三編號9
所示時間,亦有駕車搭載被告顏家科至前開住處附近等事實
,業據告訴人江湖清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證明確
(偵字卷第63至65頁、核交卷第161至166頁),並經本院當
庭勘驗事實欄一㈠之蒐證錄音檔確認屬實,有勘驗筆錄存卷
可徵(易字卷第180至186頁);此外,尚有前開住處監視器
影像截圖、錄音譯文表、案外人顏江來富(被告顏文基配偶
)之帳戶交易明細、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與匯款申請書影本
、支票影本、蒐證照片(偵字卷第21至31、83至101、105至
125頁、他字卷第19至39頁、核交卷第19至27頁)、彰化銀
行北斗分行110年5月12日彰北斗字第1100000000號函附顏江
來富申設人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110年6月1日
上員林字第1100000000號函暨附支票存款帳戶資料、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110年7月2日(110)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支票帳戶資料(核交卷第47至
48、61至97、113至119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
判決檢索資料、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暨附件、本院110年度
司促字第6420號支付命令、非訟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
易字卷第33至37、72至75、84至91頁)在卷為憑,並經被告
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是認無訛(易字卷第131
至136、209至213頁),及先前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彼此參
與情節綦詳(偵卷第32至36、43至56頁、核交卷第203至211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審認。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
記載被告顏家科之具體用語,因部分細節與本院當庭勘驗內
容稍有不同,本院乃以當庭勘驗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作為
認定事實之依據,爰逕予更正如本判決事實欄一㈠所載,併
此敘明。
⒉事實欄一㈠犯行之認定
 ⑴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
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從而,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
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
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行為人之言
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須審酌其前後之全文、斯時所受之
刺激,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
 ⑵查被告顏家科於案發時確有對告訴人二人口出事實欄一㈠所載
話語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而其所述前揭話語,以一般社
會通念就前後文綜合觀之,已寓有加惡害於告訴人二人暨其
等至親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意。再就本院勘驗案發時之蒐
證錄音檔內容(節錄部分片段如附表二所示)以觀,被告顏
家科於談話時,即有指責告訴人江懷遠騙了顏文基20年,卻
仍拒不還債等語,可知被告顏家科當時已萌生不滿之情緒,
此觀其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當時情緒上來一節自明;再稽諸
其在口出事實欄一㈠所示話語之際,音量明顯較稍早講話時
大聲,參以告訴人二人案發時年約七旬,相較於正值壯年之
被告顏家科而言,乃處於身形體力之劣勢,則一般人立於案
發時之告訴人二人之地位,當場聽聞處於盛怒狀態之被告顏
家科口出該等言語,確實足使人心生畏怖,此觀此段對話稍
後,告訴人一方即有撥打電話報警之舉自明(前引之勘驗筆
錄參照),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顏家科此部分所為,即符合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無訛。
⒊被告顏家科所涉事實欄一㈡、㈢、㈣犯行之認定
 ⑴所謂侮辱者,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
譽而言。又公然侮辱罪所規範「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
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
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顏家
科於案發時,所播送言論中提及「無心、無肝、無良」、「
惡質」、「卑鄙」及「垃圾鬼」等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
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亦屬對他人道德負
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均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
語,此等文句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
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談話對象感覺人格遭受攻擊,
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顏家科前揭舉措自符合
「侮辱」要件無訛。再者,其發表上開言論之處所既係在前
開住處門口之開放空間,甚至在鄰近區域駕車繞行,音訊內
容更可逐字清楚辨識其內容,自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而
從附表三編號9犯行過程中,被告顏家科持擴音器所述「你
們不要整天麻煩警察,害鄰居整天聽我在這邊講,害他們受
折磨」等語,益徵其係有意散佈讓周遭鄰人聽聞其播送之言
語內容,揆諸前揭說明,即已符合「公然」要件甚明。
⑵再者,指摘、傳述之言論,倘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
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
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
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是
依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惡意積欠他人
債務不還之人,易認定該人不具誠信或有品格道德上瑕疵,
是被告顏家科於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示時、地,以前載方式
指名道姓播送告訴人二人欠錢數年未還之相關言論內容,依
社會通念來看,客觀上已足使聽聞之人產生告訴人二人惡意
欠債之印象,對其二人之道德地位及操守為負面評價,致生
貶損其聲譽之可能或危險,揆諸上揭說明,自已該當刑法誹
謗罪構成要件無訛。
 ⑶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
文。是行為人就發表之言論所憑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
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表述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
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關於被告顏家科主張告訴人江懷
遠尚積欠同案被告顏文基債務未還一事,因係直接聽聞債權
人顏文基陳述而來,並有在本案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當
中,提出自製與告訴人江懷遠之對話譯文在案(偵字卷第10
3頁、易字卷第76至83頁),嗣後同案被告顏文基亦有針對
上開債權債務關係,與告訴人江懷遠進行請求清償債務之民
事訴訟(詳前引之民事事件資料),基此固堪認被告顏家科
在本案案發之際播送附表三各該言論時,已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所述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該等言論所指涉者,既為非公眾
人物之告訴人二人之私德事項,此觀被告顏家科於準備程序
時,亦坦認告訴人二人僅是一般人等語無訛(易字卷第136
頁),而顯與公共利益無關,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
定主張不罰。故被告顏家科就附表三歷次所為,非僅符合誹
謗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亦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即
應成立該項罪名。
 ⒋被告顏文基所涉事實欄一㈡犯行之認定
  查被告顏文基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間,有駕車搭載同案被
告顏家科至前開住處,而此次同案被告顏家科有在車上播送
該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話語
等節,均經認定如前。而依被告顏文基及同案被告顏家科之
歷次供述,暨卷附其他證據方法以析,固無從積極證明此次
行動前,被告顏文基即已事先與被告顏家科同謀,而決意共
同以該編號所示方式播送貶損告訴人二人名譽之言論,然至
遲於抵達前開住處時止,被告顏文基即已得悉同案被告顏家
科欲在該處播送附表三編號9「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然
該趟行程居於駕駛之被告顏文基,並未當場制止被告顏家科
或關閉相關播送設備,甚至是將車輛駛離現場,反而停留現
場任由該等言語繼續播送,足見被告顏文基在抵達現場時,
確已萌生與同案被告顏家科共同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
,而擔負陪同在場及掌控發送源車輛動向之行為分擔無訛,
針對此節被告顏文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自陳確有同意
顏家科此次以該種方式討債等語綦詳(核交卷第206頁),
核與同案被告顏家科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見同卷第208頁
),足認被告顏文基在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確與事實
相符,是其所涉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編號9犯行,同堪審認。
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俱
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⒈罪名及罪數認定:
 ⑴核被告顏家科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另其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則均犯同法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另被告顏文基就事
實欄一㈡之附表三編號9犯行所為,亦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
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被告二人針對事實
欄一㈡之附表三編號9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業如前載,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次者,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行為,均係以播放預錄音檔或使
用擴音器現場播送之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二人之名譽法
益,且同時涉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誹
謗罪處斷。
 ⑶又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
,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
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
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
意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參照)。
起訴書固認定被告顏家科各次誹謗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
一罪(見起訴書第7頁),然就誹謗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以觀
,立法者實未預設本罪具有收集、常業之反覆性,揆諸前揭
說明,即無從論以集合犯。惟被告顏家科於事實欄一㈡、㈢、
㈣所實施各27次、6次、5次之誹謗犯行,同一欄之各次犯行
彼此間,均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於尚屬接近之時間及場域
實施,復均係侵害告訴人二人之自由法益,應各依接續犯分
別論以一誹謗罪較屬允恰。
 ⑷惟行為人於實行犯罪後,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
檢察官查獲之際,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
因遭查獲而中斷,事後行為人再度實行犯罪,難謂與查獲前
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
,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
另行起意,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顏家科於實行事
實欄一㈡、㈢、㈣之犯罪歷程中,有先於110年1月21日中午12
時8分許,經員警以誹謗罪嫌疑人身分,通知前往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製作筆錄,其後再於同年2月2日下
午2時55分許,經以妨害名譽嫌疑人身分,為警通知前往員
林偵查隊到案說明之事實,有前揭日期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查
(偵字卷第43至51、53至56頁),則被告顏家科在上述二個
日期,經通知針對妨害告訴人二人名譽之事到案說明時,稍
早所實行之誹謗客觀犯罪行為及主觀犯意,即已告中斷,則
其於製作警詢筆錄完畢後之附表三編號28、34所示時間,再
度以同樣模式前去前開住處實行誹謗犯罪時,即難謂與應訊
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揆諸上開說明,此時應認係
另起犯意而為。
 ⑸基此,被告顏家科所涉事實欄一㈠之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及
事實欄一㈡㈢㈣誹謗罪3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⒉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顏家科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99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上
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5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
確定,於106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
於109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乙節,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易字
卷第226至229頁),被告於審理時對於此前案紀錄亦明確表
示並無異議(易字卷第214頁),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共四罪,已堪認定
為累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起訴書針對應論以累犯者誤載為被告顏文基,業據檢察官以
補充理由書更正在案,詳易字卷第147頁),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而就最低本刑加重部分,則審
酌上述前案與本案罪名及行為態樣雖不相同,然均屬故意犯
罪,且前案業經實際入監服刑一段期間,竟猶於前案執行完
畢未及一年再陸續違犯本件,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
弱,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
應依該規定同予加重。
⒊刑罰裁量:
本院審酌被告顏家科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縱係為
至親即同案被告顏文基爭取權益,不思以理性方式協調處理
,竟率以事實欄所載方式恐嚇及誹謗告訴人二人,顯見其情
緒控管能力不佳,而被告顏文基身為債務糾紛之事主,亦共
同實行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編號9犯行,其等犯罪之動機、手
段及目的均非可取;且被告二人於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
未見悔意,而本案繫屬本院後曾經移付調解,然因雙方對於
和解條件無共識而未果,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存卷可徵(
易字卷第59至60頁),故迄今被告二人尚未彌補犯罪所生損
害;惟念被告顏文基先前未曾因犯罪遭論罪科刑,有其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易字卷第223頁),
素行良好;復衡酌被告顏家科所實行事實欄一㈠恐嚇危害安
全行為之手段,係面對面以口頭為之,對告訴人二人自由法
益侵害程度難謂輕微,此觀告訴人二人旋即報警一節自明;
此外,事實欄一㈡至㈣所示誹謗犯行,行為情節相較於一般妨
害名譽案件而言,因係在告訴人二人日常生活地域多日反覆
播送,對於法益侵害程度顯較嚴重,而針對事實欄一㈡之附
表三編號9犯行部分,事先預錄音檔及在現場以擴音器播送
之行為人係被告顏家科,就犯罪參與程度以觀其乃居於主導
地位,應受刑罰程度亦應較被告顏文基為高;兼衡被告顏家
科自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維修針車工作,月收
入約2萬元,未婚育有一名子女,小孩現由生母照顧,經濟
小康,又被告顏文基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現針車事業沒有
生意,喪偶,有三名成年子女,經濟勉持,罹有口腔癌,另
被告二人目前與被告顏文基另名兒子同住之身體經濟家庭生
活狀況(易字卷第213至214頁審判筆錄參照)等具體行為人
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對被告顏家科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就被告顏文基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⒋定應執行刑:
  被告顏家科所犯事實欄一之㈠㈡㈢㈣所示四罪,固因前載理由須
分論併罰,然其中事實欄一㈡㈢㈣之誹謗犯行,犯罪手法均相
同,整體時間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11月至110年2月間,復
均係侵害相同之名譽法益,至於事實欄一㈠之恐嚇危害安全
犯行犯罪時間則係在109年10月間,被害人亦與誹謗罪同一
。審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
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
對其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其回歸社會,爰審酌上情,就被
告顏家科附表一「主文」欄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顏文基於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38所示
時間,與同案被告顏家科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
絡,推由同案被告顏家科駕車至前開住處附近,在該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周遭
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該等編號
「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二人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因認被告顏文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
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
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
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顏文基亦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
之指述,暨實際債權債務關係之當事人為被告顏文基一節等
情,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顏文基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
稱:除了附表三編號9即109年12月22日這次之外,其他次顏
家科有過去前開住處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在109年12月22
日知道顏家科會這樣做後,也有跟他說不要再這樣等語(易
字卷第131、134至135、212頁)。經查:
 ㈠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
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
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
,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
,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
 ㈡查被告顏文基除於附表三編號9即109年12月22日有與同案被
告顏家科一同駕車至前開住處外,於附表三所載其餘日期均
未同行之情,非僅被告顏文基為此供述,亦據同案被告顏家
科證述在案,則就被告顏家科所實行附表三編號9以外之他
次誹謗行為,倘欲對被告顏文基亦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
說明,自須積極證明被告顏文基亦有參與謀議。而針對此節
證人即同案被告顏家科於歷次應訊時,業已證稱:我在附表
三編號1至8、10至38所示時間前去前開住處時,顏文基事先
均不知情,我也並非受顏文基教唆等語明確(偵字卷第47至
51頁、核交卷第209頁、易字卷第189至196頁)。再稽諸附
表三所列載言論內容可知,被告顏家科播送之言論內容係以
第一人稱自居,此觀過程中其多次提到「我爸」之用語自明
,此經對照事實欄一㈠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過程可知,被告
顏文基雖身為該債權債務關係之事主,然在磋商處理過程中
,均係由同案被告顏家科主導談話,復未見被告顏文基有其
他逾越理性之言語或行動,至此已無法排除係身為成年人之
同案被告顏家科因護父心切,依己意處置此事之可能性。此
外,遍觀全卷事證,亦無從積極審認同案被告顏家科所為附
表三編號1至8、10至38犯行,確係經被告顏文基事前授意或
共同謀議,自難率為對被告顏文基不利之認定。
四、綜前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證明被告顏
文基有共同涉犯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38所示公然侮辱、誹
謗之犯行而毫無合理懷疑程度,自不得遽為不利於其之認定
,本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然本件既無從積極證明被告顏文
基亦如同同案被告顏家科存有中斷犯意之情事,則此部分倘
成立犯罪,與本判決前揭有罪部分(即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
編號9),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所涉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 顏家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 顏家科共同犯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 顏家科犯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㈣ 顏家科犯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事實欄一㈠案發過程錄音檔之部分勘驗內容)
(以下告訴人江懷遠簡稱「江」,被告顏家科簡稱「科」,被告顏文基簡稱「基」) 【前略】 江:對啦對啦.不然你就..看你要巄樂去告..看要怎麼樣。 科:齁..你要用告的就對了。 江:對啦..阿不然你 一直這樣..我自己心肝也ㄍㄧㄥˊ..對吧,阿我現在也不舒服,也不是怎麼樣... 基:等一下..你要這樣..因為這票是你老婆的名字,當初是你設立的..是不是? 江:阿那。 基:當初是你..才會開他的票,因為你本身沒用票,因為你的票我沒有拿過。 科:厚..你這真的很傲慢,你這真的很過份! 江:不是這麼說啦。 科:我們講真的... 江:票也在你那裡,我就實在是有事情,不是說不會。 科:你現在我要帶你去,阿你又說票是... 基:那票是你...(此處內容聽不清楚) 科:要查查而已,看有沒有..你把我爸騙20幾年了耶! 江:多少? 科:騙20幾年了耶! 江:為什麼20幾年? 科:阿你錢有還他? 江:阿你有每個月來? 科:要每個月來喔? 江:不是啦。 科:要每個月來喔? 江:不是..我跟你..你說我開票跟你借的..你就10幾年沒來了。 科:阿沒來..就算了嗎?沒來就算了嗎? 江:阿我若突然忘記。 基:我跟你...來一次找你老婆,你老婆說要在這裡等你回來..來一次找你,就在這裡等你回來。 江:我跟我老婆就..10多年.. 科:你現在.. 江:不是啦..我就...    科(音量突然變大聲):你比我還兇喔!你欠錢比我兇你殺小?蛤?你殺小啦? 江:我哪有比你兇。 科:蛤!我若找不到,你若死掉,我就找你老婆,找你兒子,你孫子!我不會放過你!你要記得! 江:好啦。 基:你的孫子。 科:你得記得,蛤! 江:好啦。 科:你殺小?你現在跟我說10幾年沒來找?講這樣會通? 江:好啦好啦。 科:對吧?要怎麼處裡啦?好!是在幹什麼?叫你兒子出來啦!跟你客氣你剛好就好..要報警?你報! 基:...(此處內容聽不清楚)叫警察來。 科:對吧?你欠錢的,你詐欺,剛好就好喔..哼 江:我.. 科:你怎樣? 江:我就跟你說..看要怎麼處理..對吧。
附表三
編 號 犯罪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年11月12日下午某時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錄音: 「江先生、江胡清棉,你們夫妻倆無心、無肝、無血、無良!請你們出來面對,欠錢不還,你們怎麼教育你們的子孫,你們夫妻倆真的惡質!」(下稱A段內容錄音) 2 109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 1.以擴音器播送:  「你還不出來面對,蛤?對吧?阿欠錢不還,把我爸暗20年了,你不就要出來面對,20年了啦,你不用錄音啦,我沒有在怕你啦,280萬啦,本票在這裡啦,要不然去法院公證,走啊,有嗎?你就欠錢還錢啦,厝邊頭尾那麼多,我為什麼不去找別人要來找你,你的本票支票在我這裡啦,對吧?不然你日期押一押看什麼時候要還啊,對吧?只會叫我去告,阿你們這種人真的垃圾鬼吶,對吧?不用站在那裡啦,你叫誰來都沒用啦,叫警察來也沒用 啦,你就是欠我們錢啦!這是事實啦,對吧?你日子有很難過嗎,你房子今天還租人耶,對吧?你們真的沒錢嗎,你兒子開賓士的吶,你們有錢人吶,大地主吶!對吧?你若不怕...我就每天來,我現在也沒工作,對吧?該面對的就要面對啦,欠那麼久了,二十年了啦,你騙我爸二十年了啦,二十年了啦,一延再延,你說土地賣一賣要還我爸,你有賣嗎,你也沒賣吶,對吧?阿真的都做給別人看,丟人現眼,對吧?」 2.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3 109年12月14日下午2時24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江胡清棉,時間到了吶,一個月了吶,阿你不是說要處理?你不是說要協調?蛤?阿我在這邊等你你們都沒誠意吶!蛤?江胡清棉!懷遠啊!拿出誠意好嗎?懷遠啊!江胡清棉!懷遠啊!江胡清棉!懷遠啊!蛤?懷遠啊!懷遠啊!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了,蛤?我們讓你們欠二十幾年了,懷遠啊!你欠我老爸二十幾年了,懷遠啊!江胡清棉!欠錢不用還喔!」 4 109年12月15日下午4時5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欠我老爸280萬,有夠過份的啦!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在那邊躲著啊,欠我老爸280萬,蛤?懷遠啊!江胡清棉!們兩夫妻還沒還吶,欠我爸280萬都幾十年了,蛤?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騙我爸280萬不喜歡還ㄟ,蛤?懷遠啊!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兩欠我爸280萬有夠惡質的吶!蛤?懷遠阿!江胡清棉!不要就這樣過了,都不還錢吶!不要就這樣過了吶,蛤?懷遠阿!江胡清棉!你們這樣欠人家280萬,這樣會如意嗎?你們夫妻!懷遠阿!江胡清棉!你們夫妻欠人家280萬,你們兩夫妻阿!就這樣到處..蛤?懷遠阿!江胡清棉!你們夫妻有夠惡質的!古意人的錢把人家騙一騙這樣,懷遠阿!江胡清棉!我們不要再被騙了,你們把我爸騙280萬好幾年了還不還,你們兩夫妻有夠惡質的!你們要躲起來沒關係啦,你們就是欠人家280萬啦!江胡清棉!懷遠阿!說要協調阿,1個月時間到了對吧?你這樣欠280萬欠那麼多年了...」 5 109年12月16日下午5時12分許 1.於附近繞圈並以擴音器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欠我爸280萬有夠過份的啦,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在那邊躲著啊,欠我爸280萬,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還沒還吶,欠我爸280萬都幾十年了,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欠我爸280萬不喜歡還喔,懷遠啊,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兩夫妻很惡質吶」 6 109年12月17日下午5時36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懷遠啊,你們欠我爸20幾年了,人跟人之間的信任你們這樣騙,江胡清棉、懷遠啊!你跟我們這樣借錢對嗎?江胡清棉、懷遠啊!」 7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3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8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9 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5分許 1.於貨車上裝設擴音器,且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大聲廣播:  「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真的垃圾鬼!你們江家真的垃圾鬼!你們真的敗家的,丟臉啊,你們不要整天麻煩大人,害鄰居整天聽我在這邊講,害他們受折磨!」 10 109年12月23日下午4時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整個成功東路你們最惡質!欠我們錢20幾年不還,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整個成功東路你們最惡質!整個員林市你們最惡質,最可惡!你們不怕有報應嗎?做賊的喊抓賊就是你們這種的!」、「江懷遠、江胡清棉!整個員林市真的你們最惡質,應該找不到比你們更惡質的了!你們這樣拗別人的錢,你們會有報應的!」、「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出來發誓就不用還了啦,整個成功東路你們最可惡!」;「你們出來發誓!出來面對!我們就不會再糟踏你們了!」 11 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24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2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28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3 109年12月25日下午4時53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夫妻真的惡質、過份你們啊。蛤,欺騙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欠人家的錢20幾年也沒在還,蛤,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你們欺負人家古意人欺負成這樣,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做人真的惡質過份的啦。蛤,懷遠啊、江胡清棉,真的拉撒鬼你們啊。欠人家的錢財,讓你們的子孫過好日子,蛤,你們不怕會得報應嗎!你們這些做人拉撒鬼你們啊。蛤,我們的錢來騙,蛤,你們真的惡質的啦。惡質可惡啊你們很厲害啊你們夫妻倆,蛤。江懷遠、江胡清棉,欺騙人家的錢財讓你們的子孫過好日子這樣喔,開賓士吶。你們做人真的拉撒鬼你們,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家開賓士的,你們都住四樓透天的,你們都不怕有報應,凹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啊!」、「整個成功東路都是因為你們這一口灶,蛤,因為你們這一口灶啦,人家在這邊住得好好的你們這樣啦!」 14 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5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5 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0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6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20分許 以擴音器大聲廣播:  「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真的過份的啊,你們不怕有報應嗎?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啦,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夫妻都不怕有報應吶,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啦,蛤。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夫妻倆真的有可惡的啦。這樣拗人家的錢財啦,蛤,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你們啊!你們真的過份的你們啊,蛤,這樣拗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垃圾鬼的你們啊,連你們好朋友的錢你們都這樣給人家拗蠻。你們真的惡質的啦,真的惡質可惡的啦。江懷遠、江胡清棉!江懷遠、江胡清棉,蛤,你們做人這麼垃圾鬼拗人家的錢財,你們不怕有報應你們啊。」;「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夫妻真的有垃圾鬼,“共”人家的錢財、拗人家的錢財,你們良心會安嗎?這樣你們睡得著嗎?蛤,你們不怕有報應嗎?你們這樣拗人家的錢財,過好日子,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你們真的可惡的啦,整個成功東路你們最惡質。」 17 109年12月30日晚間6時1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8 109年12月30日晚間7時41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夫妻有夠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蛤,你們這樣拗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你們真的,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啊,你們拗蠻人家的錢財。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夫妻一定會有報應的啦...」、「江胡清棉、懷遠啊,你們夫妻會有報應的,拗蠻人家的錢財,垃圾鬼你們啊,蛤,你們夫妻一定會有報應的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蛤,江胡清棉、懷遠啊,你們夫妻一定會有報應的。」 19 109年12月31日晚間7時5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夫妻真的惡質過份的啦,你們不就要出來面對,江懷遠,男子漢一點咧啦,你不就要出來承擔,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夫妻啊,惡質過份啊,拗人家的錢財你們啊,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啊,你們夫妻會有報應的啦,惡質啊你們啦」 20 110年1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懷遠啊,今天正月初一啦,你們夫妻倆垃圾鬼啦,你們會有報應的啦,欠錢欠好幾十年,你們垃圾鬼你們啊,你們會有報應的你們啊。江懷遠,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夫妻會有報應的啦,垃圾鬼你們啊,欠錢不還你們真的垃圾鬼的你們。」 21 110年1月4日上午5時39分許 1.擴音器連續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懷遠、江胡清棉,啊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還是真的都沒心肝的、惡質的、卑鄙的。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蛤,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你們真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夫妻啊,真的惡質的吶,你們都不怕有報應嗎?蛤,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的良心發現了沒?整天就躲在裡面就好了,蛤,江胡清棉、江懷遠,啊你們真的都不怕有報應喔?蛤,你們都做好榜樣給你們的子孫看吶,借錢不用還吶,你們江家的都這樣吶,蛤,你們江家都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變有錢的喔?蛤,自古以來都這樣嗎?蛤,都不用面對的嗎?蛤,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不要做這種壞榜樣給你們的子孫看啦,我們說真的啦。啊你們真的垃圾鬼的啦,你們這樣給我爸拗蠻錢財拗那麼多這樣,啊你們過好日子這樣喔,蛤,你們都開賓士的吶,蛤,開gogoro耶,你們這樣有錢人你們啊,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正垃圾、垃圾鬼你們啊!」 22 110年1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麻煩你們還錢,拜託你們,拜託拜託,江胡清棉、懷遠啊,懷遠啊你嘛卡有擔當一點,懷遠啊,麻煩你一下,蛤,江胡清棉、懷遠啊,麻煩一下啦,蛤,麻煩一下啦,請你們出來還錢啦,拜託咧,蛤,你給我老爸騙那麼久了,對嗎?麻煩一下,蛤,江胡清棉、懷遠啊,麻煩一下。拜託你們厚某,你們也出來面對一下,蛤,你們夫妻倆,蛤,江胡清棉、懷遠啊,麻煩一下,做人不要那麼卑鄙啦!」 23 110年1月6日下午6時5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蛤,你們夫妻倆,蛤,人家好心幫忙你,你們這樣給人家拗蠻,蛤懷遠啊,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懷遠啊,蛤江懷遠、江胡清棉,你們夫妻倆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 24 110年1月7日下午6時6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5 110年1月8日下午2時39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6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4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一個禮拜的時間給你們了,對嗎?啊你有要可憐我們還我們錢。蛤,江胡清棉、江懷遠,啊你有要可憐我們嗎?蛤,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有要還我們錢了嗎?蛤,懷遠啊、江胡清棉,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懷遠啊,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江胡清棉,啊你們真的有夠惡質的你們吶」 27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37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8 110年1月21日下午2時4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9 110年1月25日下午4時2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欠那麼久了,你們怎麼不要還錢,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你們啊,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跟我爸欠二十幾年了,麻煩你們,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真的夠惡質可惡的啦,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夠惡質!」 30 110年1月26日下午5時50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麻煩你們,拜託欸,請你們還錢拜託。江懷遠、江胡清棉,拜託你們請你們還錢,拜託。江胡清棉、江懷遠麻煩你們不要再拗蠻人家的錢財,請你們還錢,拜託。做人不要那麼惡質,請你們還錢厚。江胡清棉、江懷遠麻煩你們拜託你們不要再拗蠻人家的錢財,請你們還錢。江懷遠、江胡清棉,拜託你們請你們還錢好嗎?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這麼惡質!」 31 110年1月26日晚間7時4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拜託你們,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真的有惡質的。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可惡。懷遠啊,請你們還錢喔,那麼可惡啊。江胡清棉,請妳還錢啊!」 32 110年1月27日晚間7時40分許、7時57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做人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卑鄙,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過份。江胡清棉、江懷遠,麻煩你們還錢,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的惡質可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卑鄙,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非常可惡!」 「江胡清棉,請你還錢,江懷遠,請你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過份的啦,江懷遠、江胡清棉,做人不要那麼惡質啦,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拿錢幫忙你們還給人家拗蠻。真的非常過份惡質。江懷遠、江胡清棉,欠錢還錢啦,非常過份。江胡清棉、江懷遠,做不要那麼惡質可惡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非常可惡!」 33 110年1月29日下午2時58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有夠惡質的你們啊,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夫妻真的過份的。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夫妻倆這樣借錢不還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過份惡質的。你們真的非常過份惡質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蛤,江胡清棉、江懷遠,人家好心拿錢給你們幫忙你們這樣拗蠻,你們真的過份惡質的你們啊,給人家拗二十幾年了。江胡清棉、江懷遠,你們夫妻真的惡質的你們啊,真的過份的吶,蛤懷遠啊,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你們啊。江胡清棉、江懷遠,啊你們夫妻有惡質吶,可惡吶,非常卑鄙吶!」 34 110年2月4日下午5時2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拗蠻。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不要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這麼可惡、惡質,騙人家的辛苦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騙人家的辛苦錢,欠錢不還。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惡質,騙人家的辛苦錢不還。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那是辛苦錢,做人不要惡質過份。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麻煩你們。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 35 110年2月5日晚間6時3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惡質的,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欠錢不還。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還錢,不要欠錢不還,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過份。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過份。江懷遠、江胡清棉,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麻煩你們,拜託。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 36 110年2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7時2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過年快到了請你們還我們錢讓我們好過年。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讓人家好過年。你們夫妻欠錢不還真的惡質過份。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拿錢幫忙你,你們這樣給人家拗蠻。你們夫妻真的惡質的!」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欠錢不還硬給人家拗蠻。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37 110年2月11日中午12時43分許、下午1時30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請你們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欠好幾年。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欠好幾年。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惡質,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38 110年3月16日晚間6時23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面對,請你們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夫妻還錢。快一點,叫阿嬤出來還錢,快一點啊。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二個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江胡清棉、江懷遠,請你們二個夫妻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還告人家,啊你們真的惡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