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吳俊傑

被 告 江佳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所涉刑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判決無罪,
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予駁回。
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