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D男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A童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C女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豐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08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