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蘇思瑋
被 告 周嘉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80元,及自
民國112年2月28日迄清償日止,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111年4月9日14時47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
段000巷000號工廠內,發生爭執進而推擠後,被告則以腳踢
原告造成膝蓋挫傷,及出言恐嚇原告,詳情在起訴書中,故
求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周嘉彬被訴傷害等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111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蘇思瑋
被 告 周嘉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80元,及自
民國112年2月28日迄清償日止,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111年4月9日14時47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
段000巷000號工廠內,發生爭執進而推擠後,被告則以腳踢
原告造成膝蓋挫傷,及出言恐嚇原告,詳情在起訴書中,故
求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周嘉彬被訴傷害等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