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明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
日所為11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
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而,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
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即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柯明志(下稱上訴人)住所為彰化縣○○鄉○○
村○○路○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歷次警詢、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和審理筆錄陳報之年籍資料在卷為憑,
可認無訛。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112年度交易字第5
0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於112年9月21日送達至上址住所,
由上訴人同居之母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存卷足稽,
是於同日即112年9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經上訴期間20日並
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至遲應於112年10月13日提起上訴
,亦即上訴狀應於該日或該日以前到達本院,始為適法。惟
其上訴狀遲至112年10月16日始由本院收狀,此有狀上所蓋
本院收狀章戳日期為據,顯逾法定上訴期間而喪失上訴權,
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應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