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
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
救濟手段迥然有別,故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
序救濟之餘地。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判
決後,判決書已合法送達被告,因上開判決已為終審判決,
無法再依通常程序進行救濟,而於114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
後之115年1月23日具狀聲明不服,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可
稽,被告顯係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