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勝一
被 告 王自堅
蔡明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