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翁祥我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就原告請求機車車損之損害賠償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就原告
所駕駛之機車受損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原告其餘
請求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其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其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
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
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受有機車受
損之損害,然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該部分亦非
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
罪而受損害,依據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翁祥我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就原告請求機車車損之損害賠償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就原告
所駕駛之機車受損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原告其餘
請求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其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其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
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
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受有機車受
損之損害,然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該部分亦非
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
罪而受損害,依據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