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翁祥我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7,800元,另經判決駁回
),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