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8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速偵字第12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長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微刑電動二輪車…」之記載,更正為
「…微型電動二輪車…」外,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
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281號
  被   告 蔡長凱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長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
不知悔改,復自112年9月27日16時許起,在彰化縣○○鎮○○路
○000號居所內,飲用酒類後,仍於翌(28)日1時48分前某
時許,騎乘微刑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48分許,行
經彰化縣鹿港鎮復興路與鹿草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
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於同日1時57分許,經警對其施以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長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
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衡以被告前曾因
犯公共危險罪遭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後再
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景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