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I KHAC KHANH(下稱其中文名:泰克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速偵字第16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泰克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在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0號居
所…」更正為「…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居所…」外
,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658號
  被   告 THAI KHAC KHANH(越南籍)
            男 32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7月2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路0號、彰化縣○○
鎮○○路000巷0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AI KHAC KHANH(中文譯名:泰克慶)自民國111年12月3
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3)日晚間11時30分許止,在彰化縣○
○鎮○○路00巷00弄00號居所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3)日晚間11時30分許後某時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翌(4)日凌晨行經彰
化縣○○鎮○○路00號前,因與其他車輛併行且行車不穩而為警
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4)日凌晨1
時49分許,測得THAI KHAC KHANH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5
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THAI KHAC KHANH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偵辦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移工動態資料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駕
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顗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