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速偵字第1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晉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晉嘉前於民國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7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08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上述
前案與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屬相同,顯見被告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0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無照騎乘機車上路,不僅
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
處。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608號   被   告 陳晉嘉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晉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2年12月4日晚間10時許起至11時許止,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仍於112年12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晉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家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