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見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64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見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認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417號
  被   告 劉見上 男 7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見上於民國112年1月8日14時許,在彰化縣埤頭鄉東環路
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竟仍於同日17時4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11分許
,行經彰化縣○○鄉○○○路000號前,不慎與蘇建宏停放該處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
於同日18時25分許,對劉見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劉見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蘇建宏於警詢時之證稱。
 ㈢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蒐證照片及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