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2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家和




蘇建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9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2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
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