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洪玉琴

秦芝儀
秦藝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吳昆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
訴字第188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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