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楊梅秀 住新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被 告 NARDI(中文姓名:阿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
,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所謂法律關係,乃法律所
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
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或若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有所明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告訴代理人楊勝傑主張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1
2年3月1日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0號審判期日時當庭以口
頭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惟僅表
明訴之聲明,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提出委
任狀及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訴訟代
理權有欠缺且起訴欠缺必要程式,乃起訴不合法律要件,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及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楊勝傑之
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
起訴,該裁定分別於112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居所所屬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派出所,及112年4月20日寄存送
達於原告戶籍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
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依法計算寄存送達生效時間
10日,依最先合法送達之時間112年4月10日加計寄存送達、
在途期間及期滿日適逢假日遞延之時間,原告至遲應於111
年4月24日前補正上開資料,惟原告僅於112年5月9日補正民
事委任狀,業已逾期,且迄未補正符合程式之起訴狀,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