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蔡寶樺
被 告 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
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
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法院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
2年4月20日宣判,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112年5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查
,則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提起時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經上
訴,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本件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合法上訴
第二審,原告得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蔡寶樺
被 告 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
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
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法院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
2年4月20日宣判,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112年5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查
,則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提起時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經上
訴,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本件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合法上訴
第二審,原告得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