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簡梵昀

邱靜萍
被 告 洪瑞宏


陳品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2年度金簡字第1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