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林辰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嗣已改
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10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