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紀碧姿
李淑鳳
被 告 吳志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原案號:11
0年度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紀碧姿
李淑鳳
被 告 吳志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原案號:11
0年度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