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何明純

被 告 周峰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