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蔡雅芬
被 告 尤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關被告尤
嘉偉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1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2月23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
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經提出上訴後,向第二審法
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附為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