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交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樹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公共危險一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34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許樹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樹枝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最後1次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3年8月28日16時許起至同日時40
  分許止,在彰化縣大村鄉擺塘巷附近工地飲用酒類後,搭乘
  其公司車輛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大村鄉員大路之工廠,竟仍基
  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村鄉○○
  路000號時,因左轉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並對其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
  克。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
  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