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岩無罪。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聖岩於審理
期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審
理期日報到單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3、257頁),茲因
本院認為被告黃聖岩被訴部分應為無罪諭知,故依上開規定
,本院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先予說
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劉秋蘭(現由本院通緝中)自民國
113年2月24日16時許起,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大家來
小吃部」飲用啤酒約6瓶後,仍於同日21時1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黃聖岩上路。嗣於同日2
1時24分許,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上開車輛沿彰化縣00鄉000
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000路與000路000巷之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交岔路口,貿然闖越紅燈而進入該路口,適告訴人朱
氏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梁輝
德,沿彰化縣00鄉00路000巷由南往北朝000路000巷方向行
駛亦行經該交岔路口,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之車輛因而直撞
朱氏蘭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朱氏蘭受有右側膝蓋、右足踝
擦傷及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另告訴人梁輝德則受有左手肘
、腹部、兩側小腿擦傷及右側髖部挫傷等傷害。適警方巡邏
發現上情而處理,詎被告黃聖岩擔心同案被告劉秋蘭受罰,
竟基於意圖使同案被告劉秋蘭脫罪,隱藏駕駛人為同案被告
劉秋蘭之事實,出而頂替,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謊稱係由其駕
駛,並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嗣經警先後對
其2人進行酒測,分別測得同案被告劉秋蘭及被告黃聖岩呼
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5毫克及每公升0.92毫克。後經警
調閱彰化縣○○鄉○○路00號「大家來小吃部」監視器畫面,確
認上開肇事車輛係同案被告劉秋蘭所駕駛,而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黃聖岩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
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劉秋蘭
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黃聖岩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朱氏蘭及梁輝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路人賴淑娟於警
詢中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紙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現
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黃聖岩固坦承於案發前在「大家來小吃部」飲用酒
類後,搭乘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被告黃聖岩先行下車查看告訴人傷勢,並為警方
所查獲,惟堅詞否認有何頂替犯行,陳稱:我當天很醉,反
應比較慢,警察叫我的時候,我就回應「嘿」,我也有跟警
察說那不是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劉秋
蘭當時就有承認是她開車,我怎麼可能頂替等語(本院卷第
235頁)。
六、經查:  
 ㈠被告黃聖岩與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時為男女朋友關係。被
告黃聖岩及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前在「大家來小吃部」飲
用酒類後,由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黃聖岩
離去,途中同案被告劉秋蘭違規闖越紅燈撞擊告訴人2人,
告訴人2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同案被告劉秋蘭向到場警員
坦承為肇事人之案發經過等情,經被告黃聖岩坦認在卷(本
院卷第235-237頁),核與證人朱氏蘭、梁輝德分別於警詢
中之證述(偵卷第41-49頁)、證人賴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
(偵卷第51-53頁)、證人劉秋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偵卷第25-31、171-175頁)、證人即到場警員黃繼正於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233-234頁,本院卷第272-2
82頁)大致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偵卷第55頁、59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偵卷第57、61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偵卷第111-112頁)、彰化基督教醫
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偵卷第63-65頁)、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91頁)、現場照片(偵卷第93-1
00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偵卷第101頁)、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偵卷第103頁)、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115頁)、彰化縣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第117、119頁)
、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第123-13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偵卷第135-137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先堪
認定。
 ㈡按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
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聖岩
於警詢中固供稱:「(問:警方到場詢問你與劉秋蘭係何人
駕駛,你如何回答?)答:我當時因為講太快,我也有喝酒
向警方坦承是我駕駛00-0000自小客車也有撞傷人。」、「(
問:警方後續查出劉秋蘭駕駛之監視器畫面與你向警方供述
自己駕駛有無事實相符?)答:不相符,我當時講太快,也
有喝酒。」等語(偵卷第37頁);於偵訊時供稱:「(問:
你為何要頂替劉秋蘭?)答:因為我在車上跟劉秋蘭聊天,
造成劉秋蘭不開心,情緒不穩定,所以我才想頂替他。(問
:頂替罪是否認罪?)答:認罪。」等語(偵卷第174頁);
然被告黃聖岩於本院辯稱:我當天很醉,有跟警察說那不是
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等語(本卷第235
頁)。從被告黃聖岩歷次供述可知,其雖曾於偵查中坦承犯
行,惟於審判中則否認前詞,前後所述不一,非無瑕疵可指
,是其曾為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顯非無疑,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不得以此自白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
證據。
 ㈢參以到場處理之警員黃繼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
正在執行外出勤務,看到路上發生車禍,肇事車輛往前開走
,我跟巡佐便轉頭跟追車輛,追約100公尺後,該肇事車輛
停下,我到肇事車輛旁邊,從駕駛座位下車的是劉秋蘭,我
有問劉秋蘭是否有駕駛,她當場有回覆是她開車的,我當下
沒有問黃聖岩是否有開車,我與劉秋蘭留在車輛旁邊,車輛
與車禍現場有一段距離,黃聖岩下車後就走去車禍現場看傷
者情況,是其他到場的警員跟我轉述說黃聖岩有承認自己是
駕駛。黃聖岩可能是在前往車禍現場的過程中跟其他警員說
的等語(本院卷第273-274、277-281頁),核與證人賴淑娟
於警詢中證稱:案發時我聽到警笛聲便出來查看,看到車禍
現場,有人被撞倒在路中央,有一台白色小客車停在肇事地
點附近,車旁有一女子站立,然後我看到警察詢問該女子小
客車是何人所開,聽到女子自稱是她所駕駛等語(偵卷第52
頁)大致相符,可徵案發當下同案被告劉秋蘭已向證人黃繼
正表明為駕駛人,而證人黃繼正並未詢問被告黃聖岩是否為
駕駛,亦無親自聽聞被告黃聖岩表明為駕駛等情,則被告黃
聖岩於本案主觀上是否有使犯人隱避,而為頂替行為,非無
疑問。
 ㈣經本院勘驗警員之密錄器檔案,勘驗譯文如附件所示,有本
院勘驗筆錄及截圖附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30-234、239-2
47頁),於【畫面時間21:34:16】之對話內容為:「警察
Α: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
才是你開的對嗎?」、「黃聖岩:嘿。(台語)」、「警察
Α: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
這樣!(其他在路口處理車禍之警察同仁跟警察Α說話,聽
不清楚)來,我知道,我知道。我們剛才,我照他。(對一
旁巡佐)這樣巡佐你先拿他的酒測器好嗎?看他們一台車來
,(對黃聖岩)我跟你說」、「黃聖岩:等一下,等一下,
我在那個…」、「警察Α:你撞到人了啦,這沒在喝才怪,你
這大件的,你慘了你,你現在撞死人,你慘了你,(大聲)
過來!」等語,經過約2分鐘,於【畫面時間21:36:48】
其與警員B之對話內容為:「警察Β:(大聲)你肇事逃逸啦
!」、「黃聖岩:(指向車禍處)…(聽不清楚)我咧幹你
老爸,插你老母,那個沒我做的。」,由上可知,被告黃聖
岩於警員詢問是否為駕駛人時,固有回覆「嘿」,並點頭1
下(本院卷第244頁),然當時神情呆滯,並未明確承認為
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台語之「嘿」詞語,可能表示肯定應
答的語氣,也可能表示驚訝的語氣,何況被告黃聖岩之後又
向警員稱「那個沒我做的」,並且於案發當日之22時49分許
,經警員施以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為每公升0.92毫
克,酒測值非低,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查(偵卷第59頁
),而所述情形核與常人飲酒爛醉時,反應能力與表達能力
都會下降之狀態相符,尚未悖於常情。是被告黃聖岩於本院
辯稱其當時很醉,聽見警察叫其名字就回應「嘿」,當下欲
表示撞到人這件事不是其所做,但表達的不清楚等語(本院
卷第235頁),尚屬有據,堪信被告黃聖岩主觀上應無頂替
同案被告劉秋蘭之犯意。
 ㈤至起訴書雖以頂替罪為即成犯,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
之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已成立本罪,而認被告黃聖岩意
圖使同案被告劉秋蘭脫罪,隱藏駕駛人為同案被告劉秋蘭之
事實,出而頂替,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謊稱係由其駕駛,並於
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其所為符合頂替罪之構
成要件等語。惟查,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現場已向證人黃
繼正表明為駕駛人,被告黃聖岩應無頂替之動機,而同一時
間配戴密錄器之警員跑向被告黃聖岩,尚未詢問姓名即直接
向被告黃聖岩表示:「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
下,我跟你說,剛才是你開的對嗎?」、「你把人家撞成這
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這樣!」,又向其他
到場支援之警員表示「就是他啦!他有承認了啦!他老婆也
說他啦!」,然被告黃聖岩除最初回應警員「嘿」等語外,
並無明確向警員表示其為駕駛人,且證人黃繼正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們是先對黃聖岩酒測,現場密錄器有拍到有人說
酒測器拿過來,就先對黃聖岩做酒測,劉秋蘭是後面再做,
因為怕他們會交換座位。案發當天配戴密錄器的警察會跑到
黃聖岩前面,直接說黃聖岩我不是跟你說不要開車的原因,
我聽說好像是因為在案發當晚8點前,上一班巡邏的警員有
去「大家來小吃店」處理到他們的案件等語(本院卷第281
頁),足見後續警員對被告黃聖岩施以酒測之原因,是因最
初到場之警員向其他同事表示被告黃聖岩承認為駕駛人之故
,且證人黃繼正亦證稱警方考量被告黃聖岩、同案被告劉秋
蘭可能交換駕駛座位,為保全證據,故均先對其等施以酒測
,是以,警方對被告黃聖岩實施酒測尚有保全證據之考量,
自不得以被告黃聖岩事後配合警員酒測,即認其有使犯人隱
避之意圖。
七、綜上所述,被告黃聖岩所辯,尚非無據,公訴意旨固認被告
黃聖岩涉有頂替罪嫌,惟依卷內之客觀證據,於客觀上尚未
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
程度,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黃聖岩確有檢察官
所指上開頂替之犯行,是本案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
為被告黃聖岩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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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勘驗標的:2024_0224_213409_134
     【113年2月24日警察密錄器影像】
■勘驗時間:影片00:00:00-00:03:02
     【畫面時間21:34:07-21:37:09】
■勘驗內容:
(對話使用台語居多)
(配戴該密錄器之警察[下稱警察Α]跑向黃聖岩所在處)
【畫面時間21:34:16】
警察Α: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
    才是你開的對嗎?
黃聖岩:嘿。(台語)
警察Α: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
    這樣!
(其他在路口處理車禍之警察同仁跟警察Α說話,聽不清楚)
警察Α:來,我知道,我知道。我們剛才,我照他。(對一旁巡
    佐)這樣巡佐你先拿他的酒測器好嗎?看他們一台車來
    ,(對黃聖岩)我跟你說
黃聖岩:等一下,等一下,我在那個…
警察Α:你撞到人了啦,這沒在喝才怪,你這大件的,你慘了你
    ,你現在撞死人,你慘了你,(大聲)過來!
(黃聖岩欲向路邊電線桿走去,警察Α拉住其)
黃聖岩:什麼叫做撞死人?
警察Α:來!蹲著,你現在刑事案件喔,我跟你說。
黃聖岩:…(聽不清楚)
警察Α:(對其他處理車禍之同仁,大聲)就是他啦!他有承認
    了啦!他老婆也說他啦!(對黃聖岩,大聲)坐著!我
    就跟你說,叫你不要開,你看,(手指向被害人)你看
    那個人,你看!
黃聖岩:有有有。
警察Α:有沒有呼吸?你自己看。
黃聖岩:有啦有啦。
警察Α:我跟你說,你要保佑他有呼吸喔!我先跟你說喔。
黃聖岩:有啊有啊有啊有啊。
警察Α:他現在如果怎樣,骨折怎樣,你
黃聖岩:好好好,冷靜一下,冷靜一下。
警察Α:你坐下。
黃聖岩:好,我處理,我處理。
警察Α:你現在坐下。
黃聖岩:好。
警察Α:你要不要坐?
黃聖岩:好,冷靜一下。
警察Α:你要不要坐下?
黃聖岩:好。
【畫面時間21:35:18】
(另一便衣警察[下稱警察Β]自畫面中出現)
警察Α:(對警察Β)黃聖岩啦,剛才那個啦,我跟他說叫他不
    要開啊,硬要開。
警察Β:黃聖岩剛剛怎樣?
警察Α:就剛才那「大家來」那個有沒有,就他啊!
警察Β:(對黃聖岩,大聲)坐下來!我警察!我跟你表明身分
     ,我警察!來!你坐下來!
(黃聖岩點頭)
警察Α:你撞到人了。你還跑!你再跑沒關係。
警察Β:(對警察Α)他有喝嗎?
警察Α:他有。
警察Β:(對黃聖岩,大聲)坐下來!
警察Α:(對警察Β)他有。他很重。
(警察Α、Β兩人拉著黃聖岩,往路邊電線桿移動)
警察Α:(對黃聖岩)先坐下來。
警察Β:(大聲)坐在這喔!
警察Α:(對其他同仁)他那,人還有意識嗎?
黃聖岩:欸,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對警察Α)啊你你你有錄
    影嗎?你…
警察Α:(大聲)有!(指向警察Β)這我同事!這警察!我跟
    你說!
警察Β:有,有錄影。我警察,我跟你表明身分,我警察!
警察Α:我現在跟你說,他我同事,他是警察。
黃聖岩:好好好。
警察Β:來,你坐下來。
警察Α:(對畫面外之其他同仁)來,酒測器先來。
警察Β:(對黃聖岩)你就好好…(聽不清楚)。坐著,你先坐
     下來啦。
警察Α:(對黃聖岩)坐著。(回應畫面外之其他同仁)有,我
    叫巡佐拿過來了。
警察Β:(對黃聖岩)坐在地上,來。…(聽不清楚)會怕啦,
    來,坐下來。
警察Α:(對黃聖岩)先坐著,你要不要坐下?你這次我跟你說
     ,我跟你說,你要不要坐下?
(畫面外有人大聲說話,但聽不清楚)
警察Α:你坐下,我跟你說啦,就是你了。你搞這樣,你要叫人
    家擔嗎?
(黃聖岩點頭)
警察Β:監視器這裡都有啦!老大!
警察Α:…(聽不清楚)女兒。
警察Β:沒關係,跑不掉,先坐著,不是你不會…(聽不清楚)
    ,是你就認一認。
警察Α:對!
警察Β:來,坐著。
警察Α:坐著!
警察Β:慢慢地坐下來。…(聽不清楚)
黃聖岩:…(聽不清楚)
警察Α:你遇到了,我說真的,你要保佑他沒事。
黃聖岩:我我要喝茶啊。
警察Α:坐!坐!
警察Β:好,可以喝茶,給你喝。坐著。
黃聖岩:那車內有小孩?
警察Β:對。坐著。
(黃聖岩靠著電線桿盤腿坐下)
警察Α:小孩我們會處理,來,你坐著。
警察Β:你腳伸直,你腳伸直。齁,你真的是…
(黃聖岩把雙腳伸直,警察Β放開黃聖岩)
警察Α:(對警察Β)跟你說了。巡佐開過來,他要停。
(黃聖岩又盤腿)
黃聖岩:(指向被害人)沒有啦,那人,救護車要先叫吧?
警察Α:(對黃聖岩)我有叫了啦!
(黃聖岩拍警察Α的手,示意放開自己,但警察Α仍抓著)
警察Β:(對警察Α)你是當場看到他撞到人?
警察Α:(對警察Β)沒有沒有沒有,他們用,我過來支援的。
警察Β:支援,就馬上追到喔?
警察Α:他他他就跑,他現在跑來這,被巡佐
警察Β:喔。
黃聖岩:(大聲)什麼叫做跑?
警察Α:(對黃聖岩)走過來。
黃聖岩:什麼叫跑?
警察Β:(大聲)你肇事逃逸啦!
黃聖岩:(指向車禍處)…(聽不清楚)我咧幹你老爸,插你老
    母,那個沒我做的。
警察Α:沒關係,我跟你說
(警察Β向車禍處走去,另一名在車禍處的警察[下稱警察C]
走近黃聖岩與警察Α)
警察C:衝啥小!
警察Α:來,沒關係你
警察Β:你肇事逃逸啦!
警察C:你衝啥小!
黃聖岩:啊好,你說的啊!
警察C:你衝啥小!
警察Α:沒關係,我一定把你辦到夠,你放心,我剛才答應你了
    ,今天我跟你說
黃聖岩:好好,你你所說的東西
警察C:你衝啥小!
警察Α:我會處理,我都會處理,你人要保佑有呼吸啦!了解嗎
    ?
警察C:衝啥小!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