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鄒梅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承紳
原 告 康明正
康偉力
上四人之
被 告 黃建璋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庚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鄒梅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承紳
原 告 康明正
康偉力
上四人之
被 告 黃建璋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庚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