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李宜庭
被 告 陳永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3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宜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及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李宜庭
被 告 陳永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3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宜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及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