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蔡岳琳
被 告 張振耀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瑞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蔡岳琳
被 告 張振耀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瑞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