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炘艾

被 告 劉政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