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許鴻彬
被 告 林三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許鴻彬
被 告 林三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