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5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之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之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阮之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上述前
案與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屬相同,顯見被告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
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
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惟念
及被告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893號
  被   告 阮之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之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復於113年8月25日14時許,在彰化縣二水鄉之某田地,飲用
保力達酒後,竟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49分許,行經彰化縣二水鄉光文
路與員集路口,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
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阮之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
相符,並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仲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