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7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俊如於民國113年4月16日18時許,在其位於南
投縣○○鄉○○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仍於同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前往彰化縣二水鄉。嗣於同日23時47分許,行經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前,自撞路旁消防栓及燈桿,經警到場處理,
在其車內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及塑膠鏟管1支等物,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濃度值為84440ng/mL,其代謝物安非他命
之濃度為9720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陳俊如施用毒品罪嫌另案偵辦)。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俊如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3年4月17日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偵卷第27至33頁)。
 ㈢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偵卷第35
至36頁)。
 ㈣扣案物品與查獲現場照片(偵卷第37至47頁)。
 ㈤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心尿液檢驗報告(偵卷第51至53頁、第153頁)。
 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
第67頁)。
 ㈦現場與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偵卷第75至91頁)。
 ㈧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及附件(偵
卷第143至146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之行
為,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漠視社會
大眾之交通安全,被告經警方採尿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確認檢驗濃度值分別為9720、84440ng/mL,及其
所為對社會道路安全所生危害程度、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
業、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