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
時甚久,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
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驗得血液中之
酒精濃度為203.1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
.203),並發生自摔事故,再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930號
  被   告 王世峯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居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世峯自民國113年10月3日14時許起,在其親戚之住處,飲
用啤酒及食用薑母鴨後,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
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1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
號前,因不勝酒力而自摔,經送醫救治並進行抽血檢測,測
得其血液中酒精濃為203.1mg/d1,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203%,超過法定標準值之0.05%,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世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含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
院檢驗報告單)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
院診斷書。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與
車損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