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8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KAM SURASAK (下稱其中文名:蘇拉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84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拉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411號
  被   告 BOKAM SURASAK(泰國,中文名:蘇拉撒)
            男 35歲(民國78【西元1989】年0
             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AC0000000號             /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OKAM SURASAK 於民國113年9月28日20時許,在位於彰化縣
鹿港鎮頂番婆宿舍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1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
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22時35分許,行經秀水鄉彰鹿路與明
山街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經檢測
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0.31MG/L。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OKAM SURASAK 於警詢時及偵訊中
自白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