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 號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淑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淑娟於民國112年11月4日上午8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彰化縣永靖鄉瑚璉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瑚璉路214號前路段時,本應注
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直行車輛,逕自向右前方偏移行駛,適有告訴
人黃緗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案偵辦)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騎乘機車之右後方,告訴人因
煞避不及而與被告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肩膀
挫傷、左側肩胛骨骨折、左手肘及手指擦傷、左膝及足部擦
傷、右小腿擦傷等傷害(被告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吳淑娟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告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淑娟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
湘淳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113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 號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淑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淑娟於民國112年11月4日上午8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彰化縣永靖鄉瑚璉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瑚璉路214號前路段時,本應注
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直行車輛,逕自向右前方偏移行駛,適有告訴
人黃緗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案偵辦)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騎乘機車之右後方,告訴人因
煞避不及而與被告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肩膀
挫傷、左側肩胛骨骨折、左手肘及手指擦傷、左膝及足部擦
傷、右小腿擦傷等傷害(被告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吳淑娟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告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淑娟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
湘淳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