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辛O萱(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辛佩諭

被 告 張諭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僅限原告2人其中就辛O儂死亡之請求部分),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移送本院民
事庭(即移送僅限原告2人就辛O儂死亡之請求部分,未及其等自
身受傷部分之請求,此等部分乃另為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