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洪樹在
洪樹根
洪美麗
洪美慧
洪文進
洪美雯
上六人共同
被 告 黃振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被
告死亡),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洪樹在
洪樹根
洪美麗
洪美慧
洪文進
洪美雯
上六人共同
被 告 黃振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被
告死亡),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